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《电子商务法范本》
(1996年12月16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)
第一部分 普通电子商务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适用范围对于那些希望限制本法律在国际商务场合之适用性的国家,本委员会建议采纳如下文字:“当涉及到国际商务中的数据消息时,本法律仅适用于本法第二条第(甲)节所定义的数据消息。”
本法律不应破坏任何意在保护消费者的法律。适用于商务 “ 商务”一词在此处应当被赋予广义的理解,以涵盖商业性质关系中所发生的一切事务,无论 其是否具有合同形式。所谓商业性质关系包括、但不局限于如下往来:任何提供或交换商品 或服务的贸易往来;分配协议;商务代表或代理;贸易承购;租赁;推定交货;咨询;工程 ;授权;投资;融资;银行业;保险;开发协议或特许权;合资企业或其他形式的产业或商 业合作;航空、航海、铁路或公路的货运或客运。活动场合下对于希望扩展 本法律适用性的国家,本委员会建议采纳如下文字:“本法律适用于任何数据消息形式的信 息,除非在下述情况下:[……]”任何数据消息形式的信息。
第二条 定 义
在本法律中
(甲)“数据消息”指通过电子学手段、光学手段或其他类似手段生成、发送、接收或存储的 信息,它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(EDI)、电子邮件、电报、电传或传真。
(乙)“电子数据交换”(EDI)指依据协定的信息结构标准,而实现信息从计算机到计算机的 电子化传递。
(丙)一条数据消息的“原创人”,是指这样某个人,该数据消息在发生任何存储之前,出于 该人的意志而被发送或生成;但不是指与该数据消息有关的任何中介人。
(丁)一条数据消息的“目标人”,是指这样某个人,该数据消息的原创人出于故意,要该人 接收该数据消息;但不是指与该数据消息有关的任何中介人。
(戊)与一条特定数据消息有关的“中介人”,是指这样某个人,该人代表另一个人发送、接 收或存储该数据消息,或提供与该数据消息有关的其他服务。
(己)“信息系统”指一个生成、发送、接收、存储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数据消息的系统。
第三条 解 释
(1)在解释本法律时,应当考虑到它的国际化起源,并应考虑到有利于统一其适用范围保持 其良好信誉。
(2)在本法律涵盖范围内出现的问题,如本法律未能清晰阐明,则应参照本法律所依据的一般原则而加以解决。
第四条 协议不采纳
(1)在参与生成、发送、接收、存储或其他数据消息处理过程的各有关方面之间达成协议的 情况下,若无其他原因,则可以根据协议,不采纳本法律第三章中的各条款。
(2)上述第(1)节不否认任何可能存在的、协议不采纳本法律第二章中所涉及到的其他法律条 文的权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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